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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无权泄露监控录像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7日 浏览次数: 6765

某小区的一个住户张某怀疑自己的丈夫有外遇,于是便找到物业保安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保安队长并未答应。后来,张某找到保安员赵某,要监控室保存下来的录像,并允诺给他500块的好处费,见钱眼开的赵某最终将录 像带偷出交给了张某。他同时答应张某,一旦发现其丈夫带别的女人回 家就立即打电话通知她。没过多久,丈夫便被妻子张某在家逮了个正着。当丈夫得知妻子的消息和录像来源是保安后,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物业 公司,要求物业开除赵某,还说要起诉他。赵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吗?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分析: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 改或者扩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由以上法律可见,保安员赵某为了蝇头小利将监控录像卖给张某的行为既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张某丈夫的隐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赵某应当对张某的丈夫进行赔礼道歉。另外,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赵某还可能要赔偿张某丈夫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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