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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4日 浏览次数: 5378

案例:

2013年9月2日下午,正在小区巡逻的保安员李帆接到小区居民报案,在小区五号楼旁边两名摆摊的商贩不知为何大打出手,引来许多居民在旁边围观。李帆很快同两名队友赶到了现场,两名商贩仍在相互纠缠,为了把两名商贩分开,三名保安员一起上去将两人隔开。

“谁让你们多管闲事,老子就要打他。“打人的商贩王某见李帆来拉架,不但不松手,反而打起保安员来,周围居民也开始帮着拉架,直到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民警赶到后,发现被打的商贩宋某头部有血,这时来某认定是王某在打架时其手中木棍所致,要求对方赔偿1万元,否则就要告对方, 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让对方坐牢。

那么,打人的王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呢?

提示:

案例中的关键在于伤害的程度是否到达轻伤的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 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

案例中,除去其他主客观要件,焦点集中于宋某的伤情鉴定。为给轻伤鉴定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0日颁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该司法解释指出,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而对于轻微伤的认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 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如果宋某的头部没有骨折,仅是头皮血肿及头皮 裂伤,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就不构成轻伤,属于轻微伤,对于造成轻微伤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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