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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顺手将钱包偷走,构成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浏览次数: 5378

案例:

2013年10月11日,正在小区巡逻的保安员陈俊杰在被前来“报案”的居委会李大妈拉走,这时小区的东门路口已经被围得水泄不通。推开人群的陈俊杰看到一名男子被打伤在地,围观的人中有的已经打了110。

起因是两名男子因为停车时车辆被蹭发生口角,打人的男子姓赵,此时已经扬长而去。躺在地上被打伤的男子李某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立刻请求陈俊杰,让他们追上那名男子,咬定一定是他将钱包偷了。

根据周围群众的线索,陈俊杰带领二名保安员很快就找到了那名姓赵的男子,随后民警也很快赶到,经过审问, 姓赵的男子在纠打过程中发现李某衣兜里放着钱包,随即便给了李某一个耳光,在李某被打蒙时,将钱包顺手放在了自己的包里。

这时问题出来了,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还是应当认定为抢劫。不同的认定,可能意味着不同的结果。

提示: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赵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四个主要特征。一是符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一特征。案例中的赵某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且造成了被害人的身体受伤。二是符合“在客观方向,对财产的所有者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案例中,赵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抢走钱包,这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盗窃罪的显著特点。三是符合“在主观方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特征。

赵某尽管是在扭打被害人的过程中触碰到被害人放在上衣口袋的钱包,但此时的主观直接故意占有钱包的欲望明、打被害人的耳光这一连贯性的暴力行为均证实赵某是出于非法占有钱包的目的。不存在“秘密窃取”的情形。四是符合“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特征。

因此,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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