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某长途汽车站当保安员的李洋打算给自己找个兼职,平常一个月1000元的收入,在大连这样的大城市还是让他感觉口袋扁扁的。
在长途汽车站,许多从事客运服务个体车主把客人拉到车站,需要有人帮忙将旅客携带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来。若有旅客需要进货,则需要人帮忙运送,运送费用由旅客负担,若无旅客送货,则帮忙的人卸完货物后了事,车主一般也不向帮忙的人支付报酬。 车站有许多这样为了拉活帮助进站车主卸货的小三轮车主。如果生意好,一天也能有100多元的收入。为此,在这里当保安的李洋也动了心思,想利用自己的“地利”在休息日充当拉活临时工。
不过,就在前几天,一名叫赵兴农的小伙子,因为帮助车主卸货,车顶的货物不慎砸伤乘坐赵兴农三轮车的安某。被砸伤的安某要求赵兴农和车主进行赔偿,面对这样的纠纷,刚刚想拉活的李洋多少有些犹豫,如果自己今后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赵兴农与车主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车主让赵兴农卸货只是提供了赵兴农与旅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是否能够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不确定的。卸货不是赵兴农与旅客之间建立运输合同的前提条件,只要旅客需要,不卸货的其他三轮车主也可以与之建立运输关系。因此,车主与赵兴农之间不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关系。 是否等价有偿应当是区分帮工与承揽, 雇佣的主要依据之一。赵兴农是否愿意卸货不受车主的指挥和控制,与车 主之间没有从属性和隶属性,与车主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卸货的义务是车 主的,赵兴农得到车主的同意,履行了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对车主来说,赵必农的行为是义务帮工。因而赵兴农与车主之间是一种帮工关系。根据《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 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 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应当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赵兴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日常的保安工作中,保安员不应当从事兼职工作,既影响到保安员的正常休息,也会影响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