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汽车销售中心番车的王先生,打算买一辆新的小轿车。买车本来是件高兴的事,但是在王先生的脸上却看不出一丝笑容。
王先生去年才买了一辆车,上个月在自家的楼下丢了。为此才不得不再来买一辆新车,因为工作需要,开车是必需的,而丢车的官司至今还没有结果,因此才闷着气来看车。
上个月的15号,王先生将车停在了自家小区的停车场,并在进小区门时,王先生按规定领取了一张计时收费卡。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发现小轿车丢失。
事后其得知,该车是在昨晚被人开走,当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并未对该车进行拦截或收回停车凭证,进行应有的管理。
王先生认为,对车辆的丢失小区的物业公司停车管理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依法应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购车款。
提示:
王先生的小轿车进入小区,小区物业公司的停车场给王先生发放了记时收费凭证并提供停车位,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但小区物业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占有该车辆,实际控制、占有权仍在王先生。另外,车辆在没有计时收费凭证的情况下,仍可驶出该小区,只是在计费方式上有所区别,故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性质不符合保管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不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权人是全体业主。案例中,王先生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车辆停放进行管理,事实上与王先生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对王先生提供的是停车管理服务,收取停车费的性质主要是管理服务费用。王先生车辆丢失,虽然是因第三人的盗窃行为造成,但物业公司依服务合同有义务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并有义务防止车辆被窃或损坏。物业公司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足够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结合车辆的折旧,应由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