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公司都有女保安员,但是部分保安公司为了节省开支,会辞退怀孕的女保安员,最近某保安公司的张丽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我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办议的。
我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工在孕育、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中,小李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被用人单位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但是法律上有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被随意辞退的,小李在怀孕期间被单位开除是不合法的。像这种情况,小李首先可以找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小李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小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讯员: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