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职工赵某上班途中骑助力车,在街道上由西往东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停放着一辆车主何某违规停放的货车。赵某来不及刹车,撞上货车尾部,造成赵某严重受伤,何某的车辆受损。交管局某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要在医院治疗,颅骨修补费约5万元,前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约43万元。请问违规停放的车被撞,造成有人重伤,谁应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何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赵某的损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原告赵某骑车时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承担。
机动车在行进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由于乱停放引发交通事故,这种情况相对少见。
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了车辆的通行,轻者造成交通拥堵,重者极易引发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此,在规划好的停车位内停车,不算乱停乱放。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机动车乱停乱放会留下事故隐患。受害人赵某撞车受伤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何某违章停车占用了非机动道,将货车停放于路边,给骑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此外,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受害人赵某骑助力车没有注意安全,撞上被告停放在路边的贷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此次事故,赵某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筹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