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驻某公司仓库的保安员。孙某和刚来该公司不久的同村人李某二人合谋,决定趁孙某在该公司仓库当保安值夜班时,由李某进入仓库内盗窃。李某利用孙某在仓库值夜班之机,用孙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电缆2万元以上。令两人想不到的是,在仓库旁的大门外,正好安装有一个摄像头。某日,仓库值班经理发现电缆丢失,急忙向领导汇报,同时到监控室查看录像,摄像头拍下了凌晨一二时,李某与孙某监守自盗偷电缆的情景,经报警后警方随后将两人抓获,孙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请问保安员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孙某与李某合谋窃取公司仓库的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主要区别: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二是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客观方面则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要求必须具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本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
从以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在于: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都有非法窃取财物的行为,都属侵财性犯罪。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又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不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有窃取单位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都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方面都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从表面上看应涉嫌职务侵占罪。
但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根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
本案例中,孙某和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们的行为属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孙某和李某利用对本单位工作环境等情况熟悉的工作上便利,它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不同含义,孙某身为公司仓库的保安员,虽其有保护公司财物安全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赋予其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其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得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因此,孙某与李某合谋窃取公司仓库的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